在背靠背付款条款限制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应对措施检索备忘录 【 主要问题 】 1、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定性 2、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的实务认定 3、实际施工人应对措施(抗辩) 【 结论 】 1、司法实践大多默认背靠背条款有效,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法官对该条款认定时,具有自由裁量权。 参考案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1749号默认有效 2、虽然司法实践大
执转破 案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典型实务 问题 研究 王婉晴 内容 摘要 : 执转破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通过执转破,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执行积案、清理僵尸企业;另一方面,以公平为价值导向,最大程度实现破产企业资产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但是,管理人在执转破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仍面临很多实务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转破制
《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关于 让与担保 的解读与 相关 案例 【 结论】 1. 对于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参见《九民会议纪要》第66条) 2. 让与担保的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参见《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 3.让与担保实行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情况下,《九民会议纪
车位、车库纠纷中的合同无效问题 【结论】 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系强制性规定,在车位数没有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将车位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参见案例1) 2. 对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应当包括:开发商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
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小产权房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 【备忘录结论】 1.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2. 集体土地入市,有明确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拟上市公司托市保底交易的实证研究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邱鸿 内容摘要:社会资本活跃程度持续走高,新股发行的数量持续攀升。资本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往往伴随诸多不规范因素与灰色操作。拟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或者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过程中,发行人在监管之外寻求股票价格的保障,引入资本入场的同时也给予投资人收益保底的承诺,托市保底的交易架构
论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属与债权受偿顺位 基于取回权、居住权视角之分析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邵建波 【摘要】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存在烂尾楼现象,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以及维稳的现实需要,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中,法院或者管理人都会尽量要求接盘单位建成房屋后交房,不过破产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购房者都能最终如愿取得房屋
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该保证金支取的时间,一般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几年内单次或分多次支取,与其他主体工程款结算存在时间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有些观点不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权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管理人履职义务探析 邵建波 [1] 【摘要】近年来,趁着僵尸企业的解决风潮,破产案件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尚未规定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理论界视为残缺不全的半部破产法,为此,法律界人士都热衷于推动个人破产的立法进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介绍著作与文章颇丰,但从管理人视角进行分析的文献则不太常见。本文拟通过个人破产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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