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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视点 |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吗?

2021-07-23
导读
 
员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些是员工为了泄私愤、报复公司而故意为之,有些则是因为疏忽大意不小心造成,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或者争议,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类案件中,“损失”应如何认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者金额应如何判定?本文将予以归纳总结。
 
01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身过错,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02
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其实是用人单位本身的一种经营风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企业不能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给员工。换言之,当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大部分损失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故用人单位应防患于未然,加强用工管理。
 
03
对于员工需要具体承担的比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劳动者实际的劳动收入、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实践中,法院一般酌定员工承担直接损失的10%-50%。(见案例1、3、4)
 
04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减后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见案例2)
 
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1: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在《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等条款均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条文规定的仅限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尚不具体明确。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唯一比较明确的就是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员工的赔偿责任,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对此,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判口径。具体到宁波来说,还是有据可循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甬中法(民五)〔2012〕93号)第11条有明确的规定。
 
十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因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选任和监管上的过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已经施行的《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明确了员工履职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对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规定也尚不明确。
 
问题2: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员工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1.员工与用人单位应有明确约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赔偿经济损失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赔偿。当然,此处的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也包括规章制度、集体协商成果等书面文件。
 
2.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损失。虽“损失”可以直观理解为经济上的受损,但考虑到劳动关系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亦有别于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性,即劳动关系中的员工并不承担企业经营成本亦无需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并非用人单位的所有经济上的受损都可构成员工赔偿责任中的“损失”范畴。此处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商誉损失、业务机会丧失损失及其他的经营损失。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员工履职行为本身所导致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失。
 
3.员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只有主观上存在造成损害的故意,或主观上虽无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这里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员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规定的事项,没有尽到最基本、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且由于该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若员工履职行为没有过错,即便用人单位有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员工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失且系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行职责时,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并非系其过错行为所导致,而系由其他因素或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行职责时,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是与其他多种因素或原因等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考虑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原因力大小。
 
问题3: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鉴于员工与用人单位天然的不平等,因此,在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2.用人单位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纪律或操作规程培训;
 
3.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
 
4.劳动者的月收入水平;
 
5.损失的合理性:
 
(1)用人单位事前有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2)劳动者有无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降低损失、或有无故意扩大损失;(3)用人单位有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降低损失,或有无扩大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
 
案例1:江苏诸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赵龙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3908号
 
【法院认为】
关于赵龙扣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作为单位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其不仅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也对其单位的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为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必然低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培训等的义务,亦决定了劳动者不应因工作过程中的轻微过失而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龙扣作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但赵龙扣在驾驶车辆时未能确保安全,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赵龙扣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全面安全的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认定诸利公司未得到赔偿的财产损失为30923.25元。根据原、被告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以及赵龙扣的过失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赵龙扣赔偿诸利公司财产损失9000元(约为诸利公司未得到赔偿的财产损失的30%)。
 
案例2:原告赵振华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7514号
 
【一审查明事实】
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大客车司机工作,并严格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013年4月1日,被告经过集团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了《行车事故费用考核规定》。原告在入职时,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培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工作行车中发生一起事故,两车合计修理费为5830元,按照被告内部规章制度,原告应承担4664元;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工作行车中发生一起事故,经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全责,被撞建筑经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定损损失为9184元,车辆修理费用为7198元,合计16382元,按照被告内部规章制度,原告应承担13105.6元,两次事故合计17769.6元。被告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400-600元,至今已扣完17769.6元。
 
【一审法院认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原告也已知晓相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也明确了原告应遵守规章制度。因此,被告鉴于赵振华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决定由赵振华承担规定的事故费用,并按不超过原告月应发工资20%的标准从原告月工资中扣除事故费用,未违反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返还两次事故维修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赵振华的诉讼请求。
 
案例3:上诉人陶永芳与被上诉人重庆麦帝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388号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货物损失。首先,上诉人陶永芳系专业驾驶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上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应赔偿因工作失误给被上诉人麦帝莎公司造成的损失。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损失多少的问题。鉴于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所装载物品包含了沙坪坝区之外配送区域的货物,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上诉人也未举示证据证明事故当日所配送货物已全部损害,没有残值。最后,考虑到被上诉人每日凌晨在劳动者最疲倦的时候安排上诉人送货,本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故本院酌情减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按照事故当日被上诉人向沙坪坝区门店配送的货物价值35885.33元的30%的比例主张上诉人应承担的给被上诉人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比例,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65.6元。
 
根据上述比例,陶某应赔偿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65.6元。
 
案例4:东莞市隆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罗瑞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2595号
 
 
【二审法院认为】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罗瑞娟作为隆科公司的出纳,在未经隆科公司授权或者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分多次将隆科公司账户的款项共计1205000元转账至其他账户,至今无法追回,造成隆科公司经济损失,罗瑞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瑞娟担任出纳理应知晓其工作职责和流程要求,谨慎履行职责,维护隆科公司的资金安全。虽然罗瑞娟主张诈骗人员通过不停的电话操控其行为使其丧失基本判断,但其在多次可以与隆科公司相关人员汇报核实的情况下,罗瑞娟均未向公司任何人员汇报,亦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信息,具有重大过失。而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公司财务章等印章、支票、账户资金负有监管责任,随时掌控公司财务章等印章、支票的使用情况以及账户资金动态,但隆科公司对于借出印章的使用情况和支票的使用情况没有有效监管,隆科公司的银行账户亦没有开通余额变动信息提醒功能,无法实时有效监管账户资金以避免损失或者减少损失。隆科公司在公章等印章、支票以及资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不够规范,亦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存在监管不当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综合罗瑞娟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以及隆科公司应承担的监管责任及经营风险,原审法院酌定罗瑞娟应对隆科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三、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根据前文述及的法律规定及分析,在员工因自身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管理: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
 
为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及违反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赔偿责任条款,特别是容易产生赔偿责任的岗位,比如公交车驾驶员、物流运输司机等岗位。
 
2.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员工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违反后的法律后果等等,做到有制度可循。且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3.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用工管理
 
4.及时搜集、保留员工工作存在过错的证据
 
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固定员工工作过错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证据。损失方面,必须是直接损失,可以提供各类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照片、录像等;至于员工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要求员工书写事情经过、书面检讨或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
 
5.及时降低损失,处理与员工的纠纷,尽可能化解矛盾
 
在损失发生后,用人单位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损失,比如款项被骗、货物被盗需要及时报警,配合警方破案。在损失确已造成的情况下,与员工积极协商。尽可能化解矛盾。当然也包括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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