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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之方案三通过表决的情况说明

2022-04-18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

方案通过表决的情况说明
 
各位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依法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2)浙0212执1850号)。由于庭后,被告陆伟荣、赵朋向管理人提出了执行和解意愿,希望达成执行和解。并向管理人邮寄了《关于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陈超、陆伟荣、赵朋合同纠纷一案的拟和解方案》。

为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已知的全体债权人(10人)邮寄了《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由各债权人进行邮寄表决是否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

邮寄表决议案中共有三个方案:
方案一:同意本案执行和解处理,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一,同意陆伟荣等人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当天)一次性共同偿还豪味达公司申请执行的款项本金(即人民币955906.68元),豪味达公司不再追究陆伟荣等人其它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申请执行费等)。
方案二:同意本案执行和解处理,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二,同意陆伟荣等人分三期共同偿还豪味达公司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即人民币1089376.19元)以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294元,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02670.19元。
同意陆伟荣等人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立即(当天)支付首期人民币200000元的执行款项,剩余款项由陆伟荣等人于一年内分两期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同意豪味达公司将不再追究陆伟荣等人其它任何责任,因本案导致的利息损失自判决之日起停止计算。
方案三:不同意本案执行和解处理,不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两个拟和解方案。同意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执行结果以人民法院的文书为准。
根据表决规则,各位债权人在收到议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中表决选择,逾期未表决或者逾期邮寄表决结果的,均视为同意“方案三”。
根据管理人查询的各债权人签收快递的具体时间,截止2021年4月15日表决有效期限已经全部届满。截止管理人发出本情况说明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邮寄的书面表决票。
综上表决情况,参与本次邮寄表决的债权人为10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72243.88元,各债权人逾期未邮寄书面表决票视为同意方案三债权人为10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之方案三通过表决。管理人后续将按照表决通过的方案三进行本案的相关工作。

特此说明。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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