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明确化、流程化、规范化
——浅谈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带来的变化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及执行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做到“黑财清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浙江高院于2020年7月28日出台《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扩大了刑事案件中可先行处置财物的范围,创新设立“一元起拍”司法拍卖竞价规则,极大提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效率。今后,浙江省内所有刑事涉案财物的变现处置均将通过阿里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一、前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全国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点对点查控、网络执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我国的民事执行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整个社会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氛围更加浓厚。
相比而言,在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同时,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和行政执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补齐刑事、行政案件执行短板,被各级法院提上日程。
2019年6月11日,最高院在法发〔2019〕16号《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明确提出:
● 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及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
● 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健全涉案财物保管、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工作程序。
● 重点强化并推进贪腐案件财产刑的全面执行,加强涉民生案件财产追缴退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力度。
● 结合执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行案件范围、执行规则和流程。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执行”的提法比过往所提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概念更加严谨,所涉及的范围更为明确、广泛。“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执行”执行天生存在顽疾。
一是与民事执行不同,刑事执行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零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法院的自行规定,可援引的法律条文不多。
二是执行主体一直不明确,有公安处置的、刑事审判部门处置的、执行局裁决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处置的,有成立专案组处置的。
三是公检法在财产刑执行上配合度不够,缺乏互相的协调或是制约机制。即便是在法院内部,刑事审判部门在判决中也很难对涉案财物进行性质的判定,执行部门在执行时也缺乏明确的指向和依据。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的颁布,恰恰就是浙江省法院系统在以上基础上所作的快速响应和努力。
二、《规程》的要点
|
|
明确了网拍原则。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 |
|
|
明确了启动方式。由刑事部门移送至立案部门立案,交由执行部门处置。 |
|
|
明确了易贬损物品的先行拍卖提存规则。 |
|
|
明确了内部分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刑庭处理,执行过程中由执行部门处理。 |
|
|
明确了一元起拍的竞价原则。 |
|
|
明确了公告期限。不易保存物品不少于3日,动产不少于20日;不动产不少于40日。 |
|
|
明确了保证金缴纳规则。估价的5%-20,悔拍不予退还。 |
|
|
明确了可以司法辅拍,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则。 |
|
|
明确了竞买限制规则。 |
通过该《规程》,浙江省高院明确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路径、实操方法,扩大了刑事案件中可先行处置财物的范围,创新设立了“一元起拍”的司法拍卖规则。使得刑事财产刑有法可依,且能够让涉案物品快速变现赔偿给受害人,无疑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执行举措,当得上一个大大的赞字。


附: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网拍原则】
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第二条【程序启动】
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就涉财产部分执行制作移送函,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处置。
第三条【先行拍卖】
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第四条【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拍卖裁定书;(二)查明拍卖财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竞拍保证金、加价幅度的数额、尾款缴纳期限、拍卖款项支付方式等;(四)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选定拍卖辅助机构;(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八)办理财物交付和出具财物权属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内部分工一】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委托评估、价格鉴定、制作拍卖裁定,确定保证金、加价幅度、公告期限等工作。
执行部门可组成办理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的专门团队,协助刑事审判部门开展网络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内部分工二】
案外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有专门资产处置小组的,由该小组审查。
案外人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执行退赔判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部门审查。
第七条【价值确定】
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作出价格鉴定,且没有超过有效期,或者价格没有明显变化的,拍卖时可以不再进行价格鉴定。
对执行程序中新查扣的涉案财物,价值较低或者有市场价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价格;价值较高或者按通常方法不易确定价格的,应当进行价格鉴定。
第八条【竞价规则】
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以拍定为原则,实行一元起拍、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
第九条【公告期限】
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标的物为动产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拍卖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四十日;拍卖标的物为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条【保证金交纳】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评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确定。
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司法辅拍】
人民法院在施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办理:(一)制作拍卖财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物,接受咨询,引领查看等;(三)拍卖财物的鉴定、检验、评估、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辅拍费用优先支付】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可收取完成网络拍卖辅助事务的费用,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具体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竞买限制】
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单位、承接网络服务和拍卖的辅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物。
第十四条【立卷要求】
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调查、审判、处置、款项分配等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财产较多、价值较大的一般应单独立财产处置卷。
第十五条【施行日】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