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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走私案件的判决分析在内海 运输、收购、贩卖自由进口货物的罪与罚

2020-05-09

01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召集五人,前往我国内海(E119°26′,N24°57′),通过一元人民币上的后四位数字作为暗号,从一艘不知名的油船上接卸无合法证明的柴油166吨,后于当日被海警查获,案件移交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傅某某偷逃税款35万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傅某某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理。但是辩护人认为傅某某接卸柴油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内海,行为没有跨越关境,因此不构成走私罪。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傅某某接卸柴油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内海,但是由于该成品油系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因此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最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02

判决评析

 

 
 

(一)涉案货物定性错误

 
 
 

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我们发现柴油进口的监管证件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通关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该条明确地将自动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归属于自动进口货物,而自动进口货物与禁止进口货物、限制进口货物作为不相交际的内容分列《条例》第二章的第一、二、三节。

 

 
 

(二)涉案罪名认定错误

 
 
 

如果检法认为该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同于限制进口许可证,那么也不能定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应该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涉案柴油166吨,如果认定柴油系国家限制进口货物,那么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数量超过100吨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五年以上。而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偷逃税额在10-50万之间的,属于偷逃税额数额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显然处罚较重的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03

法理分析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傅某某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本案中由于接卸柴油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内海,显然不是运输货物进出境的行为。因此,傅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直接走私。《海关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应税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论处。因此,付某的行为构成准走私。
 

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被《刑法》所吸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以走私罪论处。因此,由于柴油不属于禁止和限制货物,故不能适用本条入罪。

 

综上所述,由于傅某某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内海,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第153条之规定认定为直接走私。又由于供油船身份不明,认定对方为直接走私人缺乏证据,因此也不得适用《刑法》第155条(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准走私。还由于涉案货物不属于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因此也不得适用《刑法》第155条(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准走私。
傅某某的行为,只能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认定为行政法上的准走私,给予行政处罚。

 

04

为辩护人点赞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本是一件不受司法人员待见的事情。因此为辩护人坚持己见的精神点赞。
裁判文书上网以后,必然面临全社会的监督,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压力,对于律师来说更是压力。对于原本无罪的案件如果做了有罪辩护,万一法官判决无罪,对律师来说,那就声名扫地,贻笑大方了。因此为辩护人的明智选择点赞。

 

 

 

 

律师简介

 



杨军汉律师

 

海泰权益合伙人

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宁波海关缉私局从事刑事侦查、行政调查工作20年。其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2015年11月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专注刑事辩护。目前,杨军汉律师主要从事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合肥以及青岛、珠海等十余个城市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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