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某房屋拆迁办公室按照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将补偿款如数支付给拆迁户,至此,持续近一年的拆迁安置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2010年8月底,宁波市鄞州区某房屋拆迁办公室与19户拆迁户签订了《碧云天地块临街住宅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建设周期三年。但由于开发商因为开发其它地块亏损严重等因素的影响,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三年后,碧云天地块一直未动工建设。拆迁户不满情绪开始弥漫,要求宁波市鄞州区某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要么尽快安置,要么支付双倍安置费,并多次群访到鄞州区政府要求解决。由于类似现象比较普遍,一时难以解决,双方进入僵持状态。 无奈之下,拆迁户找到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华金涛律师,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接受委托后,华金涛律师与团队其他律师一起全面分析案情并制定法律服务策略。首先通过政府信息了解到该地块无拆迁许可证的事实。接着致函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指出该地块存在无拆迁许可证的事实,并表达通过协商决纠纷的意愿。虽然上述措施未能解决纠纷,但也明确指出了拆迁行为的违法性,表达了拆迁户们的诉求。于是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拆迁办的主要抗辨理由是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约定:在一个月时间内,19户拆迁户的签约未能达到90% ,本协议自行废止,协议条款不再履行。而且,拆迁合同签订后,房屋正式搬迁的最后一户到诉讼时尚未满二年,即双倍补偿时间尚未成就。针对拆迁办的抗辩理由,承办律师及时反驳,该协议的限制性生效条款已由双方在履行中予以变更,即《协议》关于“在一个月时间内,19户拆迁户的签约未能达到90% ,本协议自行废止,协议条款不再履行”的约定,虽然19户未能在一个月内完成签约,但拆迁办仍然继续推进拆迁工作及拆迁协议的签订,将19户房屋全部拆除,并且也按照各户腾空房屋的时间开始支付拆迁补贴费用,表明已以实际行为改变了该条的约定。并就该拆迁安置行为的违法性着重进行了阐述,认为行政法规对于安置期限二年和超过二年双倍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也是考虑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拆迁中享有绝对的主动权,无论是对于安置房建设周期还是安置期限,如果没有法规限制,可能会陷入拆迁单位“久拆不置”,影响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 ,影响社会秩序安定。法规之所以规定“超过期限需双倍支付安置费”,一是对于拆迁主体的约束,以督促拆迁主体尽快完成安置,同时,也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除去社会经济总体通货膨胀的大趋势外,家园被拆,长时间无法有自己的住宅,不符合中国人对于住宅的基本态度和期盼。因此,拆迁办作为明知该法规的拆迁主体,“知法不守法”,显然过错甚大,理应依法改正。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拆迁办沟通,并数次组织所有拆迁户参与调解。最后,在承办律师、经办法官的努力下,终于在审限的最后期限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旧历年关前兑现了补偿费。有序的诉讼过程、圆满的调解结果,实现了政府、拆迁户、司法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