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2024年6月2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8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霸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霸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21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已对34家债权人的债权作出债权确认裁定。2025年2月25日,管理人又收到了债权人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补充申报,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认定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宁波霸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劣后清偿)金额为58000元,同时向债权人发送了认定的通知。
现管理人将截止目前已审定的上述债权向各位债权人予以公示。若各位债权人对债权的审定金额有异议,
须在管理人公示债权审查结果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详细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15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起诉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戴波收,联系电话:13306669668。
特此通知。
宁波霸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