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港海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部分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将已审定的债权向各位债权人予以公示,详见《债权表(第二批)》。
若各位债权人对下表中管理人审定的本人或他人债权有异议,须在收到通知或管理人公示债权审查结果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详细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已经通知、公示或提过异议的不得再重复提出)。债权人如对管理人的异议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15日内向上虞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起诉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
尚未公示的债权管理人将继续审查并及时公示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29楼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李俊强收,联系电话:13336684418。
特此通知。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3日
附: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