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
2022年6月16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2年6月16日,众达公司尚欠21名职工经济补偿金等(统称“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89791元(详见职工债权公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职工也可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hightac.com)破产管理人公告信息栏目查阅。公示日期截止2022年8月16日。
职工在上述公示期内对本公示所附债权公示表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职工债权公示表等载明内容无异议。
职工债权分配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示!
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1日
附:1. 职工债权公示表
2. 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戴波 收(联系电话:13306669668)。
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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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经济补偿金(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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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 刚 |
439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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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廖云祥 |
303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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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蔡庆伟 |
290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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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母 磊 |
274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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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宋 楠 |
269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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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加加 |
250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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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莉莉 |
248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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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艾桂江 |
212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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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谷 雨 |
209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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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能辉 |
193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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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杨 颖 |
184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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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于丹丹 |
12491 |
管理人经调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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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李海有 |
120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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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王 鲁 |
119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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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包太军 |
117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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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王俊星 |
113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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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候 帅 |
109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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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徐永华 |
103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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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王敏坚 |
92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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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韩华民 |
91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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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张益唯 |
3800 |
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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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89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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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