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案关于是否同意调解的议案》
之
方案二通过表决的情况说明
各位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后,被告陆伟荣、赵朋向管理人提出了调解意愿,希望调解处理本案。并向管理人邮寄了《关于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陈超、陆伟荣、赵朋合同纠纷一案的拟和解方案》。
为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已知的全体债权人(10人)邮寄了《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案关于是否同意调解的议案》,由各债权人进行邮寄表决是否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
邮寄表决议案中共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同意本案调解处理,同意被告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同意由被告陆伟荣、赵朋、陈超各承担代偿款本金955906.68元的三分之一,同意豪味达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伟荣、赵朋提出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代偿款本金,即两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向豪味达公司支付318635.56元的拟和解方案。由于被告陈超目前仍在临海监狱服刑,管理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了解其调解意愿。故管理人提出方案一,由各债权人邮寄表决是否同意被告陈超也承担代偿款本金金额318635.56元,并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予以支付,豪味达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如各债权人邮寄表决通过前述调解方案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联系临海监狱,确认被告陈超的调解意愿,如被告陈超也同意前述调解方案的,本案将按前述调解方案由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如三被告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管理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各债权人邮寄表决通过前述调解方案,但经人民法院联系确认被告陈超不同意前述调解方案的,本案也将不再调解,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出具裁判文书。
方案二:不同意本案调解处理,不同意被告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同意本案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出具裁判文书。
根据豪味达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决议事项以邮寄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对除本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决议之外的其他相关议案,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破产事项的相关表决以邮寄方式进行。债权人应在收到表决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表决,并将书面表决结果邮寄管理人。逾期未表决或者逾期邮寄表决结果的,视为对表决议案表示同意。表决截止日期以债权人邮寄日期为准。”
邮寄表决规则为:
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本议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方案一”、“方案二”中表决选择,逾期未表决或者逾期邮寄表决结果的,均视为同意“方案二”,本案将直接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管理人查询的各债权人签收快递的具体时间,截止2021年11月2日表决有效期限已经全部届满。截止管理人发出本情况说明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邮寄的书面表决票。
综上表决情况,参与本次邮寄表决的债权人为10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72243.88元,各债权人逾期未邮寄书面表决票视为同意方案二债权人为10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案关于是否同意调解的议案》之方案二通过表决。管理人后续将按照表决通过的方案二进行本案的相关工作。
特此说明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