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宁波市企会大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完成公司注销的全部手续,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也已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汇入法院账户。据悉,这是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竞争性破产案件以来唯一审结的破产案件,也是宁波中院设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以来收到的第一笔资金。
2015年3月18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通过竞争方式,成为宁波市企会大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管理人,该案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承办的第一个破产案件,海泰所积极配合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接管公司财产,委托会计师进行评估审计,于2015年6月1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将公司资产变现,变现价值总额7300多万,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合计1.6亿元,管理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分配,最后顺利完成公司的相关注销手续,也拿到了法院的终结裁定。在短短十五个月时间里,海泰所不仅以专业、细致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法院以及各债权人的一致好评,顺利结束了这个破产项目。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成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会商当地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以后,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可以从上述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中提取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在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时,也应包括交纳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的情况。据此,海泰所为宁波中院注入了第一笔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