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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临时措施中的三大保全措施》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期业务培训

2015-12-10
       2015年12月9日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12月份业务培训如期举行,本次培训课题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临时措施中的三大保全措施》,主讲人为本所律师乐柯南。
       本次讲课内容主要包含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三大块内容:
       一、行为保全即诉讼禁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以及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会对被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在诉前或诉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作出裁定对侵权人的行为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禁令保全。在这一块内容中,乐律师从管辖、行为方式、启动方式、申请要件、听证程序、担保、解除保全以及救济途径八个方面进行讲解,着重讲述了申请要件的注意事项,并从法官的视角出发,为大家系统梳理了如何申请行为保全以及如何提高行为保全成功率的相关要点。
      二、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及证据规定及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法,即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诉前、诉中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一方难以自行获得的证据经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或法院依照职权作出证据保全裁定。乐律师亦从前述八方面展开讲解,其中着重讲述了审查要件和申请要点两部分内容,乐律师并结合了自己的办案实例,分析了实务操作中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之间的异同,以及分别应当注意的事项,充分为大家提示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调查取证之困难以及依靠法院证据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性。
     三、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101条,实务中各诉讼中财产保全开展得较为广泛,乐律师主要通过经办的案例并结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三大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交叉适用予以比较分析。
    本次讲课历时一个半小时,现场座无虚席。乐律师通过全面而系统的讲课,使参会律师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侵权三大保全措施有了初步的形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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