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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所2014第五次业务培训——王晓华律师主讲《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技巧》

2014-04-09

   2014年4月9日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第五次业务培训在海泰所中心会议室举行,本期培训主题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技巧》,主讲人是知识产权部的王晓华律师。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学科范围广、诉讼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而针对我国目前民、刑、行审判级别管辖、审判庭、证据认定、事实判断不统一,又缺乏“三审合一”机制的现状下,本次培训王晓华律师分别对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以诉讼为手段的知识产权策略、侵权抗辩、商业秘密的审判规则,以及2014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串讲。
    首先,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王律师结合普通诉讼规则重点介绍了以下几点内容:1、在商标行政诉讼一审中,商标的共有人应当全部作为该案当事人,否则将应程序违法导致二审发回重审;2、商标转让以后,商标受让人应当作为当事人,而原商标权所有人失去诉讼主体资格;3、企业注销后,该企业对主体存在前所有的商标权利义务将终止;4、引证商标被异议,法院一般不终止审理。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王律师不但介绍了诸如著作权纠纷中,原告应当提供作品原件等各类知识产权诉讼中律师应当掌握的业务操作,还结合了平时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立案中是否作为必要条件和钓鱼公证取证的合法性两个问题对我们进行了解答。另外,王律师还向我们展示了知识产权证据的认定和侵权抗辩类型以及不侵权之诉的应用,在场听众对此表示兴趣浓厚。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性,王律师在此提到“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借此王律师向我们介绍了通过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达到进攻和防御目的进而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战略,藉此王律师还带入了多个案例进行了生动讲解。
    再次,王律师着重向我们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大类中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要点,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三个层次进行铺开,分别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认定中等同接触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以及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讲解。
    最后,就着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王律师简单向我们传达了新法修改后,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禁止抢注原则等十多项修改内容。
    本次培训王律师对知识产权中著作、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串讲,对平日出现率较低的诉讼类型进行了分类介绍,可谓颇具意义。(海泰所 乐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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