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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所熊保华律师为顾问单位——宁波自来水有限公司举行专题法律讲座

2014-03-14
    2014年3月12日,宁波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熊保华律师在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做了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专题法律讲座,熊律师的讲座题目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整个讲座活动,宁波自来水公司员工反响热烈,积极参与,其公司领导和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都聆听了这次法律知识讲座。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已于2013年7月1日在浙江省境内适用,面对新的形势,熊律师结合旧版与新版的显著差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实际案例,将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易出现的风险进行细致讲解。
    首先,熊老师给在座的人员传达了重视“法律证据”的观念。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是历史活动留下的轨迹,属过去式,证据是用来证明客观事实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推行优势主义。
   紧接着,熊律师介绍了何谓建设施工合同签订活动中的新形势,这种新形势体现在三个重要文件中,分别是《2012年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3年7月1日执行<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在对新形势进行了说明以后,是熊律师主要论述的内容,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整个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为主线,整个活动一是合同签订、二是合同履行。
在合同签订阶段,熊律师认为应当分别从资格审查、履约能力、风险防范、合同造价、合同违约金计算方法、竣工结算、进退策略、争议解决等八个主要方面进行留意和审核合同,特别是对其中关于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在实践中极易发生法律纠纷的一些情况进行了重点讲解和举例说明。在合同履行阶段,熊律师从规范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明确合同相对方;落实合同、签证、索赔、质量、交付期限等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不要把证据的保存寄托予他人;签证、索赔和质量异议等均属于法律和技术专业问题,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严密注意提出签证、索赔或异议的期限和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讲解。由于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到需要签证索赔的事项大大增加,熊律师建议无论是从发包方还是从建设方的角度,都应当对签证和索赔予以重视。
   本次讲座,熊律师精心准备,讲解仔细,为顾问单位优化组织管理和防范合同风险起到了积极、健康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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