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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与海事法院成功举办业务交流会

2011-04-19
 

201149下午,宁波市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与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共同主办的“海事海商法律实务交流会”在宁波市司法局会议室召开。海事法院邀请交流嘉宾、律师协会特邀嘉宾、海委会成员、其他非专业委员会有兴趣的律师共计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宁波市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邬辉林律师主持。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邬先江、海商庭副庭长李锋就当前热点的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议题为在座的律师开展一场务实而专业的讲座,并与与会律师就海事海商诉讼过程中存在尚未有定论的观点深入的交流了各自意见。

邬辉林律师首先致开场词。本次交流会的背景在于今年年初国务院批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试点,而宁波作为港口城市,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前哨和排头兵。在海洋经济发展活动中,海事海商专业律师以及法律界人士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来工作的重要性。而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先进单位,其审判经验尤其需要宁波海事海商专业律师的借鉴和学习。本次交流会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与宁波海事律师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促进宁波海事律师对海事审判趋势的了解和案件的承办把握;促进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海事律师的和谐司法环境。

交流会主要议程为海事法院海商庭邬先江庭长、李锋副庭长就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前期给予的课题或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李锋法官分别就海商法院的举证规则,传真及电子邮件的证据认定、海事法院的财产保全制度以及法院审理货代纠纷中的疑难问题等介绍了个人的观点。其中涉及到货代纠纷的热点法律问题,李锋法官专门结合近期最高院民四庭在南京与厦门两次就《关于审理货运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征求稿进行了专题介绍,让各位与会人员收益匪浅。

邬先江庭长对海事海商委员会提出的拼箱货无单放货的举证、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货物回运、FOB运费到付规则下收货人拒提货物情况下承运人向托运人追索运费及滞箱费的可能及举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扣船、责任限制基金等进行了归纳性介绍,并就船舶建造与融资的法律实务进行了专题介绍。

在会议交流环节,海委会成员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争相提问和发言。其中,很多提问都是涉及到律师在海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实用性较强的问题,会场上得到了很好的互动交流。

最后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认为本次会议很好的体现了吕强副局长在业务指导委员会上的发言精神,即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具有专、实、面的特点。本次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的交流内容专业,信息实用,且对律师办案具有参照价值。希望这样的活动能够多开展,惠及宁波市广大专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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