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曾经是一项区分律师业务范围的分类标准,因为对于法律的运用和表达场景不同,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似乎在办理模式及工作思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甚至可以发现,长期办理诉讼业务的律师和长期办理非诉业务的律师呈现出的思维模式截然不同。 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许多深耕于某一领域的专业律师会同时存在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让与人),许可被许可人(受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是一项独占权,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技术享有独占的权利以换取专利权人公开技术方案,使公众能够在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样在保护专利权
摘要: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源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无形性、隐蔽性、技术性、易灭失、易修改的特点。作为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举证制度的核心在于举证证明责任及证据收集制度。举证证明责任应作行为意义上的主观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之分,以法律要件规范为依据进行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应该坚持制度法定、法院介入
一、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双轨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外界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印象就是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周期长主要是相对于我国其他民事纠纷而言,客观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中民事侵权判决的期限远远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期限短。为什么外界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有如此印象?主要是美国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证据开示阶段已经和解解决了,真
摘要: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主要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等方式。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很难得到认定。在使用公开的认定中,作为现有技术载体的实物系关键证据。如缺少实物,但有申请日之前形成的图纸以及销售图纸对应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然当该等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认定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
内容提要: 对于完成先用权必要准备工作认定的问题,应该对法释〔2009〕21号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与第3款规定进行文义、体系、目的解释,第15条第2款第(一)项为技术上的必要准备工作,第(二)项为物质上的必要准备工作,第15条第3款为生产上的准备工作。必要准备工作的构成要件为二要件,技术上的必要准备工作或物质上的必要准备工作之间可以择一,但生产上的准备工
【内容提要】商标在先使用权系未注册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意思决策机关混同的关联企业以及受让人、被许可人均有资格主张在先使用权抗辩,至于抗辩能否成立则须根据其他要件予以判断。在电子商务时代,地域性原则应扩张至互联网领域,持续使用不应作为硬性要件,可以将其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考量因素;继续使用的商品标识既不得改变其显著特征,也不得向注册
摘要:对特定人传播构成商业诋毁应该从双方的竞争关系、被传播的对象、传播的内容、传播的目的等方面去把握。如果经营者出于谋取自身竞争优势或贬低、减损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目的,将捏造的有关竞争对手虚伪的事实,传播给自己或竞争对手的商业伙伴的,则构成商业诋毁。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
摘要: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判定应该坚持全部技术特征规则,但对权利要求等同保护范围在根据折中解释方式解释时,也要根据当时的司法政策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技术特征的合并或拆分的替换如果符合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条件的,也应认定构成等同。同时,等同保护范围解释时,应坚持禁止反悔规则和捐献规则。功能性技术特征在坚持实施例加等同
南京中院根据被诉侵权人的申请,作出了先予执行恢复被删除连接的(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被誉为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业界对法院的该能动司法行为,大多持支持态度。对该结果,本人也赞成,但在程序启动和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看法,仅供大家讨论。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丁晓梅与被告郑州曳头曳头公司、南通苏奥公司、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